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中国政府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注册资本登记行为,确保公司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并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虚假出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抽逃出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