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给企业进行合理的避税,是当下会计们都要学会的一个技能,合理的进行避税是企业给资金减轻税负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也是国家允许的范围。
一、选择“特定地区”注册公司。
例如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地的老城区以及国家确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型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大幅度的税收减免。
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性地选择上述特定区域从事投资,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
二、换成“洋”品牌。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倾斜政策,因此企业如果向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模式转型的话,便可以“名正言顺”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的政策。
三、选择特殊行业。
比如国家对服务业如:幼稚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等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营业税可以免缴。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在营业税服务业项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可以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营业税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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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企业进行偷税漏税是偷税罪,现已改为逃税罪,帮助犯一般是从犯的标准。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税务人员作为此类犯罪的共犯除外)。
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罪与非罪界限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
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
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
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
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
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
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 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使用个人走账这种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一)(四)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属于不合法行为。
一般的公司是怎么走账的?公司的基本账户只能有一个,一般来说税务局对基本账户的监察还是蛮严格的,走账的每一比记录税务局以后如果要查起来的话那都是可以查的到的。
基本户可以取现金。
公司的一般账户可以开N个,一般来说税务局对一般户的监察不严格。
如果税务局要查的话每一比交易记录也是可以查的到的,但税务局要查一般账户的情况不多。
一般户不可以取现金,只可转账。
说白了基本账户走的账都是要做到账本里面去的,是要给税务局看的,所以要正规的走账,不可以随便走账。
而对于一般账户来说就是走一些不开票不交税的账,这些账都是不做到账里面去的,走一般户就是为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