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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设立 (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14 08:49:45
浏览数:3103次

分公司设立注销的会计分录: 1、分公司是独立法人的: 分公司注销,总公司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并对损益确认,在投资收益里面体现。

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一并冲减结转。

往来账也要清理,不能收回的计入坏账损失。

2、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

但一般分公司都是相对独立开展业务,在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据此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

分公司注销后设立 (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同时应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一并并入总公司账内。

分公司公司注销

在我们生活中,许多公司开不下去了会选择注销。

也有一些大公司开不下去了,会选择注销分公司。

公司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倒闭了、破产了,总之是开不下去了,会注销。

因为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注销登记必须依附总公司。

那么分公司如何注销?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讲解。

分公司注销流程哪些分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流程:1、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2、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3、清偿分公司债务,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税证明;4、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提交登记文件、证件,按约定日期领取核准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3、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4、清算组织成立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的报样;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6、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注销后债权如何实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即被注销。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破产法》对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销作了规定。

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宽泛,不够全面,导致实践中的很多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

关于注销制度,《公司法》只有第189条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

除此之外,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相关问题,如债权债务、档案材料保存、社会责任等问题各个法律法规都未涉及。

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的实现,关系到原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而言,具有非常的意义,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的公司注销制度(一)公司注销后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后即被注销,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

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

由于法人资格的丧失,注销后的公司就丧失了民事主体的地位,也失去了以公司名义行使各种权利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如果公司注销后还有遗留的债权,因原公司已经不存在,也无法以公司的名义行使追索等权利了。

(二)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通常在公司清算阶段,所有的债权债务都应该了结。

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

但是,由于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遗漏或无法实现等原因,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公司清算后仍然有尚未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具体实现,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现在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理解,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应归于消灭。

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来看,清算后公司未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

那么,这部分财产最终应该怎么处理?是随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消灭,还是由原股东继续追索?二、公司注销后债权的实现公司注销后,原来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由此,在债权的实现方面存在着两个重要的问题:一个是由谁来行使债权追索权,一是如何实现债权?(一)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取得债权公司财产是公司合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拥有的物权、债权和无形财产权。

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区分开的。

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后,即丧失了所有权,而成为公司的财产。

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财产。

但是,公司发生终止的情形后,对于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

公司财产最初的来源是股东出资,其后经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股东的原出资数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减少。

对于超出原出资的财产,可以视为原出资的滋息。

这样,由原出资人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就顺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

而且根据“刺破公司面纱”理论是启示,原公司的债权也应归原股东。

“刺破公司面纱”理论要解决的是“如果法人的债权人在法人那里无法获得清偿,能否要求法人背后的人承担责任”的问题。

在公司“面纱”的两边,是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

公司这道“面纱”把他们分割开来,使他们不能直接向对方主张权利,必须通过公司这个桥梁。

“刺破公司面纱”理论的实质是公司债权人可越过公司而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

既然公司债权人可以“刺破面纱”直接向股东主张权利,为什么在公司终止的情况下,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财产权利,不能“刺破面纱”直接向公司债务人主张权利呢?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在这个问题上,也应该是平等地行使权利。

在公司终结的情况下,如果原股东不能对公司未实现的债权行使权利,则无异于让公司的债务人无根据地得到应该属于公司,而最终属于公司原股东的财产,这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知道,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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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多久后可以重新申请

法律分析:三年之后可以重新申请。法律规定,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申请登记注册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所以,分公司注销三年后可以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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