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给他人担保过,现公司注销了,还有没有责任
我到底那个担保公司是什么东西时间销户的,遵循2010年3月8号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担保公司队伍解散或被变更的。。。。。。监管部门监督其债权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契约前,公司股东不得擅入分配公司财产和从公司提出完全没有利益”。
债权人这个可以请求法院核查担保公司清算组是否需要有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有无股东转移或分配了担保公司资产及拿到利益,如果没有有,则视同不遵守法规,应该要不会追究当事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没有,不过担保公司倒是资不抵债,那债权人没有办法把债权记为坏账处理。
特别注意:要是这些注销行为发生在2010年3月8号以前,该法规不适用。不过,假如担保公司在去办理注销手续时还没有听从公司法或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特别要求通过登报声明,而工商部门也给予办理注销,导致债券人因此而遭遇损失的,也也可以不追究相关部门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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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前给他人担保过,现公司注销了,还有没有责任
不特殊当初的约定的一般的担保责任有效期为六个月。以公司为担保人的,公司早就注销后,在注销登记最有效之后绝对通过了公式,能完成注消后等同于自然人也死亡后,当然了没有完全没有责任了。
公司注销后,公司不再享有法人资格,公司并没有本身债权能力,所以才抵押生效,债权人应该要在企业清算时,认为应该能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又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全部可以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可以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仍肯定不能履行债务前,无权利回绝向债权人承当绝对的保证责任,但有a.情形之一的~~~~:(一)债务人不知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巳经受理申请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绝对无法履行完全债务或是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口头说明表示放弃本款法律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