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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注销被举报偷漏税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18 08:30:35
浏览数:1669次

企业注销后查出偷税漏税的处罚

企业注销后查偷税漏税,肯定应在承当法律责任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以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的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也可以特别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只不过再不税款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换算出错等失误,未缴也可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也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变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也可以所欺骗手段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因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这个可以具体的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再不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出出现了错误等失误,未缴的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是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这个可以缩短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企业注销后发现的偷税行为能不能向原法人代表追缴?

李某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主要注意承接来料加工产品,纳税由税务部门审核确定交纳,扣减的依据是按公司加工产品的规格大小算,没按加工费算。2007年,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注销后,无资产。2009年,税务稽查部门在某部门才发现该公司2004年公司签订的一加工协议,按加工费算,该公司还应补9万元税,的原因该公司已注销,税务稽查部门能找到该公司原法人代表李某,要他所得税,这样的做合理不吗?依据从何来?答:你咨询一的问题一直尚缺比较明确明确规定。但有200以内文件可供参考:(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已注销纳税主体被发现注销前有偷税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实施偷税行为的纳税主体应承担责任偷税的法律责任,除了补缴税款、行政处罚至使刑事责任。纳税主体的销户是指纳税主体已重新开启,在社会中消失而不再存在地。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主体会因众多原因而强制停止,如破产、被撤销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比较多来源和国家机器持续运转的物质保障,不允许任何人侵犯,所有纳税主体均应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对此纳税主体在中止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国家税款,税务机关有依法追缴出库的义务。对纳税主体终止前肯定必然的偷税行为应决定纳税主体本身的多样性及终止原因的复杂性,区分完全不同情况不予全面处理。一、补缴税款(经济责任)3、原纳税主体为企业法人的,原则上以企业法人自有资产承担全部其偷税的经济责任。但企业的终止有a选项情况的,开设该企业的单位与重新开启的企业共同承担补税的经济责任:二、行政处罚(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触犯税收行政法律法规定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处罚。依据谁违法谁有责任的原则,原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不能由其自己承担部分行政处罚的责任。(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消、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率先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此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三)个人分析:一、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又不能豁免令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所构成企业的物质,只是所属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所谓的“企业不未知了”,总之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接受了“重组”,所以肯定不能是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契约就先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二、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时的一种形式,又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可以提高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并非取消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出现的依据。注销税务登记根本不伴随着纳税义务的消失了。因此是可以向原投资者依法追缴。以上分析供参考,瑞鑫工作室刘晓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查出偷漏税行为怎么办

依据什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队伍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一次性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来偿债请求的,该责任灭掉。税收又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部门代国家法律赋予债权人权利。听从上列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销户结束后,假如在五年内发现偷漏税并进行处理,原投资人那就要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的。并且,税款的追缴是还没有问题的。

参照去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罚款并并非一种债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还如何处罚呢?这要回到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来。在第一期分享中,我跟大家推荐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只是一种非法人组织。法人,是在法律上2018年指导意见的“人”,法人的注销等同于自然人的死亡,确实债务可以不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祖业,但罚款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不能由其他人替代经受。死了的自然人和注销了的法人,都继续处罚。但个人独资企业比较特殊能量,它的非法人主体和投资人是死死的地绑在一起的,是明确区分的,非法人主体的行为即是投资人的行为。依据什么咨询规范性文件,在自然人不可能暂设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并且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划转,都其为同一主体内部的倒腾,减半征收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行政处罚的时候,裁量基准又是具体参考自然人的。因此,导致这种帐号绑定关系,即便是个人独资企业自动注销了,相应的责任却没消失,只不过是全部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这些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在前段时间出书的一本书,雷霆、任正勇和邹胜合作编著的《税务局败诉典型案例深度评析》里面,收录了四川宜宾长宁县的一个案例。原告叫王子银,经营了一家石料厂,注消结束后,被税务局发现到偷漏税,然后上缴国库税款并通过处罚。那个案子没兴趣,王子银作为两个案子向法院起诉的,在起诉税务处理决定时,也应该是继续追缴税款的决定时,税务局最终打赢官司;在起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也就是罚多少的决定时,税务局到了最后败诉。但胜诉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不足,但并没有什么并不否认税务局全面处理处罚的权力。

tag标签:偷漏税 举报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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