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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档案整理 (注销公司档案处置)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20 09:07:33
浏览数:4239次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不可以擅自销毁,可以移交给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法律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公司注销之后的档案怎么处理?

就算是注销了,也是可以查询的到资料,无论是电子档案或者是书式档案资料,政府部门都必须保留下来的,而且书式档案资料一般是永久保存。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注销公司档案整理 (注销公司档案处置)

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账户。

注销程序: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然后向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税务会对公司进行清查后,出具允许注销意见书,这时就可以到工商局去申请公司注销,工商局会要求公司在公开媒体出具清算公告,在规定时限内,无其他单位对注销提出意见,工商局会给你办理注销手续的。

具体步骤: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会收回营业执照.(注意工商注销前要先在媒体上公示三次注销公告,报样要给工商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注销后财务资料可以销毁吗

不可以。

需要依法进行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各种账簿同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一样,都是重要的经济档案。

必须按照制度统一规定的保存年限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

税收征管法规定,会计账簿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5年,公司注销了,如果没达到法定年限是不能丢掉的。

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以后,再行销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同时规定,违反税收征管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同时规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注销后,其账簿凭证及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待保存期满后方能销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二)私设会计帐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tag标签:公司 档案 注销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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