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分为简易注销和清算注销,分别如下:
简易公司注销流程:
1、首先是企业信息填报,简易注销公告填报,填写并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等待简易注销公示期满,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工商注销。
3、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填写《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4、市场监督管理局回收营业执照正副本,返还一张《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5、公司注销——国税:国税窗口填表,提交自备资料:《股东决议解散书》、《终止生产、经营证明》、国税局查账本和银行对账单、打印清税证明。
6、公司注销——地税:地税窗口递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地税局查账本、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
清算注销的程序如下:
1、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公司注销的材料如下: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公司解散决定。如果公司是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登记机关撤销的,还应提交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经过确认的清算报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经股东会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经股东大会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需经股东确认;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在办理公司注销时以下事项要注意:
1、公司注销根据相关规定要设立清算组,而清算组在成立后10日内要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工商部门进行备案;
2、公司完成清算后,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办理;
3、公司申请注销必须要在拿到“清税证明”后才能停止报税,未拿到证明仍需继续报税;
4、公司应当在成立清算组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省级以上的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通知相应的债权人;
5、公司申请公司注销之日起30日内,要向原社保登记机构提交公司社保账户注销相关材料信息,办理公司社保账户注销;
6、公司注册资金虽然已经为认缴制,但在办理公司注销时未缴清的注册资金,需要补缴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
7、公司旗下含有分支机构的,应当先完成分支机构注销,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的总公司是无法申请公司注销;
8、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需要在补办营业执照或是解除经营异常名录后,才能申请办理公司注销。
公司注销的流程如下:1、公司资产清算。
公司决定予以解散后成立清算小组,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网或报纸等方式进行公司清算公告刊登,通知相应的债权人,公示结束后对公司资产、债务等情况进行清算;2、公司税务注销。
在办理税务注销前公司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缴销发票。
如果公司税务存在异常则需要先进行税务异常解除后,才能办理税务注销;3、公司工商注销。
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后,持清算报告到工商注销登记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
如果被告知有工商异常,也需要先进行异常解除后在办理工商注销;4、公司社保户注销。
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在办理工商注销后30日内到社保局办理社保账户注销手续,并且在办理社保户注销前,不能存在社保欠费情况;5、对公账户、公章注销。
公司的对公户和代表公司对外法律效益的公司公章也需要进行注销;6、经营许可证注销。
公司经营若涉及相应行政许可的话,在完成税务和工商注销后,还需要对其持有的许可证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需要以下资料:1、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3、公司依法解散的文件和营业执照;4、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长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如下:1、个体工商户主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对现场申请材料审核查直接给予办理结果。
此类注销申请简化手续包括:若营业执照遗失的,经营者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便无需在纸媒上登遗失公告;经营者身份证原件经审核后,便无需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
除此以外,经营者还可选择现场申请或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切实简化注销流程。
2、个体工商户若存在以下情况,将被登记机关实行依职能注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并确定难以恢复经营的;连续两年及以上不进行工商年报且在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但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此类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还能办理准予恢复经营申请,审核通过后,便恢复为存活状态。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简易注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规定》明确规定,若个体户没有被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或不属于在2016年12月1日实行“两证整合”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都可申请简易注销。
办理简易注销时,需提供这些资料: 1、准备《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若为家庭经营的,则全体人员均在签字确认;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若为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前来办理,则无需提供; 3、营业执照正副本,若证件原件遗失了,经营者可注明原因,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若为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要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