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公司在注销时对于存货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的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照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这是因为存货在当初购进时其进项税金已作了抵扣,减少了当期应交税金,既然现存货已经退出了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要对先期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调整。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注销时其存货不作纳税调整。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政策上的特殊性,使得其支付的增值税额不得进入进项税额,不得由销项税额抵扣,而应计入购货成本。
如果公司注销后再销售存货,应持购货单位的结算证明和双方的购销协议,到税务机关开立普通发票,并按税收政策规定按征收率交纳税款。
如果公司在注销时将存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则应视同销售。这意味着,公司将对其这部分行为承担纳税义务,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如果公司将存货无偿赠送他人,则也应视同销售,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注销公司时,如果有存货未销售出去,通常需要按照上述规则进行税务处理。具体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公司的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存货的实际状况以及当地的税务政策。如果公司打算将存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他人,或者在注销后继续销售存货,都需要考虑到相应的税务影响,并确保符合税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