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单位因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对于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公司在注销后,印章并不需要回收,而是由股东自行处理。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在办理注销时,印章应当交回工商部门。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销后,公章并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公司注销后,公司的主体资格就消灭,公章不能再代表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还需要处理未完成的业务,可以暂时保留公章,直到所有对公业务处理完毕,然后自行销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在实践中,公司注销时公章并不需要专门去销毁,但需要将印章全部交回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会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预存两年,没有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统一予以销毁。
注销公司时,并不需要专门去销毁公章,但需要将公章交回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处理,并且在预存期满后可能被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