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公司注销且尚未完成清算,或者公司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员工或债权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需要明确劳动仲裁的主体。如果公司在破产清算阶段,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清算组可“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公司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准备注销,劳动者可以向受理案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由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限制企业注销登记申请函,从而限制公司逃避纠纷的办理注销登记。
如果公司在办理注销手续时未进行清算即注销,劳动者可以尝试向工商局申请调取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如果发现公司的股东或者他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那么劳动者可以在劳动仲裁中列股东、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或者负有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活动。
如果劳动仲裁后公司注销了,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含劳动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通过以上步骤,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劳动者仍然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地区性差异可能会对处理过程产生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