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选择注销,导致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劳动者可能面临起诉企业法人和股东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人股东的个人信息,法院通常不会立案。为了获取法人和股东的信息,劳动者可以前往该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管局服务大厅查询。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如果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公司已经注销,劳动者仍然可以将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作为被申请人进行仲裁。
如果公司注销后,劳动者可以拿着《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准备好的材料,直接去法院起诉,此时的被告是用人单位的股东。如果公司正在破产清算阶段,劳动者可以在仲裁时将公司列为被申请人,此时清算组可以代表破产公司参加仲裁活动。
法院在接到劳动者的起诉时,会考虑公司的注销状态以及是否已经完成清算程序。如果公司在注销前未完成清算,劳动者可以将接受清算资产的股东列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如果公司未经清算而注销,债权人应当股东按期清算,债权列入偿还范围;未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公司股东们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需要提交详细的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果公司已经注销,这些材料需要针对新的被告方——股东进行调整。
尽管公司在劳动仲裁期间可以选择注销,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就无法维护。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劳动者仍然有可能追讨到自己的权益。重要的是要了解公司的注销状态、清算程序以及如何正确地将股东或其他相关方列为被告,以便在法律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