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吸收合并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并将其并入合并方自身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企业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的法人资格,由合并方持有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继续经营。本文将详细阐述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的具体会计分录处理方法。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一个或多个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吸收方存续。在这种情况下,吸收方需要将被吸收方的资产、负债纳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中进行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处理方式是将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互冲归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子公司处理:
借: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等净资产科目 其他应付款 - 母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 - 母公司 货币资金
此时,子公司通常仅剩与母公司的往来、零星的货币资金以及对应的净资产,利润表中主要体现的是发生的清算支出。
母公司处理:
借:货币资金 其他应付款 - 子公司 贷:其他应收款 - 子公司 投资收益(倒挤) 贷:长期股权投资
子公司累计的留存收益,包括期初未分配利润和本期净利润,需要在合并利润表中体现。因此,相比单体的处理,合并调整分录为:
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费用等(本期利润表各科目) 贷:投资收益
对原子公司吸收合并后注销子公司,通常设立分公司维持运营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的单体处理分录如下:
借:原子公司资产 商誉(注2) 资本公积(差额,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贷:原子公司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 - 原子公司
其中,原子公司资产、负债的入账价为持续计算的账面价。非同一控制下,为购买日(同控为合并日)取得该子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同控为账面价)持续计算至改为分公司日。商誉的处理也需要特别注意。非同控下购买原子公司时形成的商誉在吸收合并时也要继续体现,当时如果形成的是营业外收入,则这里体现为贷方的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对于当时是同一控制合并的原子公司,如果最终控制方有商誉下摊,则商誉也应在吸收合并继续体现。
在税务处理方面,会计上的计税基础是母公司原取得对该子公司控制权的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金额,并且确认商誉。理论基础是,母子公司本身就是处于合并的状态,从会计报表的角度,合并报表不会由于母子公司的这次法律上的合并行为导致合并报表的重大差异,所以法律上的合并应该按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原在合并报表的金额列报。税收上一般重组是按清算日的公允价值,特殊重组是按历史成本。
为了更好地理解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的会计处理,假设海陆重工(股票代码:002255)在2017年注销子公司海陆重型装备公司,2017年年报披露处理如下:
这是单体披露的长投成本,股权处置价款、处置方式以及丧失控制权时点:单体确认的投资收益:从而单体的会计处理可以推算为:
贷:长期股权投资 275,000.00 投资收益 352,859.08
合并层面:可见,合并层面处置投资收益为零,说明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正好等于投资收益,即:
借:投资收益 352,859.08
再结合,子公司单体披露的本期净利润 -109,868.81:可以推断出子公司的互相冲销处理:
借:实收资本 275,000 未分配利润 352,859.08(其中,本期净利润 -109,868.81,年初未分配利润 462,727.89) 贷:货币资金 627,859.08
前述分录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即为推算而来,上市公司并未披露。
五、
吸收合并公司注销的会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资产、负债的处置,商誉的处理,以及税务方面的处理。通过详细的会计分录和案例分析,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