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注销前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指出,注销程序再次简化。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如果不注销公司,法人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可能会被列入工商局黑名单,导致三年内不能担任公司法人,不能购买社保,贷款买房、移民受限,甚至影响子女教育。因此,为了避免这些信用惩戒,及时注销公司是非常重要的。
在公司注销前,需要妥善处理税务问题。印花税、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建议企业自行自查,如有未缴税款应及时补缴。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还。
注销公司的新规定强调了清算程序的重要性、简化了注销流程、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后果,并提出了税务问题处理的建议。这些新规定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注销服务,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在注销前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法律责任和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