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补偿被拆迁的资产,包括不能搬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因搬迁而遭受损失的机器设备;2、补偿因拆迁而遭受的停产停业损失,还可以适当地包括对预期经营损失的补偿;3、机器设备、物资和搬迁费用;4、补偿因拆迁而解雇员工的安置费用。具体补偿数额根据上海市经济水平及后期情况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一般分为这几个方面,首先是按待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次根据房子面积计算。比如在上海,如果生产或停工是由于拆迁造成的,赔偿标准按300-400元/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赔偿办法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按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确定。比如深圳规定,依法经营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以根据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给予税后三个月的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赔偿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楼市租金计算,给予3个月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迁停产停业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在征收补偿中,对被征收房屋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即是货币补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在实行产权调换时,调换房屋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很难正好相等;即使相当,也可能在结构上不相同,需要进行价格结算。
因此,这是就需要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对产权调换补偿不足部分加以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