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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罚款条例 (公司注销罚款太多咋办)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5-23 09:10:26
浏览数:4516次

法律分析:不可以。

公司被注销后是需要终止的,因此行政处罚只能在公司被注销前作出,公司被注销后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行政拘留、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劳动行政许可证等。

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规,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实施法律制裁。

公司注销罚款条例 (公司注销罚款太多咋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公司吊销十年未注销罚款多少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根据查询法律快车网信息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被吊销后若未及时注销,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无照经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因此公司被吊销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营业执照没有注销罚款多少钱

营业执照没有注销的罚款金额如下:1、对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这些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若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营业执照给别人使用的后果为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4、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会被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5、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营业执照未按规定注销的法律后果:1、责令限期改正:相关部门会首先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执照注销;2、处以罚款:如果企业逾期不进行注销,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3、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可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其信用记录;4、限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其他企业经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能会受到限制,影响其在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5、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个人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未依法登记或冒用公司名义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或取缔,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擅自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非法经营或未经核准登记的行为,会被取缔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机关会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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