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重大资产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对于重大资产的认定,其形态包括货币资金、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如何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财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提供衡量或参照标准。但《公司法》第121条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有相应的认定标准,即一年内的可累计计算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重大资产。据此,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可参照该规定认定。然而,当所转让资产对公司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即转让该资产后将导致公司结构与运营情况发生改变,则不能单纯以该财产占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计算(1)。
关于重大资产转让的程序,需要取得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是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也就是说,即使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公司主要财产以及对外投资等应先由股东会形成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会再根据股东会的相关方针和计划作出具体的决议(1)。
依据《公司法》第74条,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应当受其约束。财产转让是权利人为更有效地利用其财产而对部分财产进行调剂处理的经营活动。公司因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导致的财产形态变化均属公司财产转让,应当受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约束(1)。
若未取得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授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效。一方面,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执行董事、经理有权处分公司重大资产,那么该项职权理当由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股东会来行使。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且未取得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授权的情况下,将公司重大资产转让给他人,损害了公司股东享有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1)。另一方面,对于公司重大交易行为,如公司合并、分立、出售全部或重要资产的决定,公司章程虽未明确规定,但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2)。
有限责任公司转让重大资产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认定重大资产、取得股东会决议等。在未取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转让合同可能无效。具体操作时,请务必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