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转让是一个涉及多个步骤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实质上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让时必须符合《我们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是认定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性的唯一法律依据。如转让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地土管部门同意补办的,合同也认定有效。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项目转让申请表、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的申请转、受让的文件和计划委员会的立项审批文件等。还需要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经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证明文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如涉及到城市房屋拆迁,则还需要提供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说明,受让方的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同时还需要提供银行的资信证明,双方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受让方对转让项目后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管理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双方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等。
需要到市县建设委员会、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然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还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手续。
在办理转让手续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备案应当提供的文件,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只提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应当进一步明确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拆迁的落实情况、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以及其他的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转让备案手续。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后,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原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通过以上步骤,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申请转让。在这个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和注意各个环节的细节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