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总公司转让分公司是有限制的。分公司不得单独转让,应随总公司的转让而一并转让。这是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其实质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转让主体:分公司不可以独立转让,如果转让的应当以总公司的名义转让。
转让流程:双方承认公司转让事项,预付转让定金,签定转让协议包含付款方式和时间,转让完成。
转让后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转让后,如果分公司产生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则仍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在进行分公司转让时,需要注意上述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转让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获取更为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