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低价转让通常指的是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值或者其他股东的预期。这种转让方式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是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低价转让股权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从而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具体来说,如果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关联方之间的低价股权转让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税法风险]。
对于股份转让,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这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设定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低价转让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税务机关的核定和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