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查阅了相关网页,并整理出以下内容。我们公司因经营不善想要进行转让,涉及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实体要件。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内部转股只需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出资证明书等,外部转股则还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在公司外部转让出资时,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加入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同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工商局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例如经营异常,那么须先向工商局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缴纳罚款,补报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登记公司住址,转成正常企业之后,公司才能继续股权转让。
在公司因经营不善需要进行转让时,我们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股权转让的有效性。如有更多疑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