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转让的过程中,原股东的债务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在公司转让后,原公司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负责清偿。这是因为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只是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那么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仍然由公司财产承担。
然而,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而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企业转让时,企业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受转让方全部买断,并且出让方与受让方在企业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债权人应以受让方为被告,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转让后原股东的债务分割主要取决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以及转让合同中的约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公司的债务应由转让后的公司负责清偿,而原股东只需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