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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10 08:47:41
浏览数:2591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起人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股份公司发起人一般可以变更,但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外,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需要遵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进行股份转让时,发起人应当注意转让的时间、方式以及份额等方面的限制,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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