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通常由公司本身的财产承担。但是,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那么受让人可能会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则上由公司承担
根据《我们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应由公司的财产来承担。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让人可能需要对股权转让前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构成明知,那么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受让股东都应对案涉公司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
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通常不会被视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因此不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是因为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如果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则可能会被视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需要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避免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通常由公司本身承担。但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并且受让人对此知情,那么受让人可能需要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在股权转让时,应注意是否存在出资义务未履行的情况,并尽可能地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