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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转让纠纷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12 09:16:30
浏览数:2867次

公司变更转让纠纷案例

案例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顾XX与被告北京掌中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于-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运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于-超,并变更法定代表人至于-超。双方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于-超保管公司公章、财务章及一切公司资产,接管公司经营,并尽快就股权变更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然而,被告运公司却迟迟不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告多次督促尽快履行,被告仍然迟迟不履行。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应该由公司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本案中因为公司不配合办理,所以原告起诉公司要求办理,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北京掌中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公司变更转让纠纷

此类诉讼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无效和撤销之诉,以及因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例如,股权转让合同的违约之诉主要是转受让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之履行和权利之实现而发生的争执;无效和撤销之诉主要是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合同违法、违反《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法律分析: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另一类是公司要求确认股东出让的股权无效。

处理方式:

在审理中,应由出让股权的股东负责举证,如果其能举证证明已向公司提出转让其所拥有股权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未作购买该股权的意思表示,则该转让合同有效。否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

案例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此类纠纷主要涉及未经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否则,该转让合同确认无效,继续履行不予支持。如果转让人抽逃出资而未告知受让人,受让人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也会获得支持。

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通常发生在未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但如果双方对法律规定的“过半数”理解不一,或者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转让股权的,双方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

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对法律规定的“过半数”理解不一,即一方认为是全体股东人数过半数,另一方则认为是全体股东出资比例过半数;另一种是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而转让股权的,双方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对《公司法》规定的“过半数”应理解为全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出资比例的过半数。

以上案例展示了公司在变更转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纠纷类型及其处理方式。这些案例不仅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应用实例,也为类似情况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尽可能地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tag标签:公司 纠纷 变更 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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