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无疑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得到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到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结果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结果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到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到了最后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股权变更会会造成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无关系。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后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彻底转让。彻底股权的转让意味着什么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所有有偿转让肯定不会影响不大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大企业建议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可能伤害到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人财产权应该不会毕竟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投资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它们是同一意思吗?_百度知...
一、股权投资和股权收购不是什么同一意思。二者的区别具体追加:
1、股权投资,指的是按照投资什么全面的胜利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则个人)去购买的那些企业(准备着国内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余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
2、股权交易,是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手续人他人的行为;而资产转让是资产所有人对其资产参与处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3、从理论上看,减资的结果是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缴”到另一公司,使其曾经的后一公司法人财产的一部分。外部表现为后一公司强大前一公司股权,而前一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发生了变化。
4、从立法上看,股权出资必须拒绝履行股权变更的手续。
据《公司法》第28之规定,“股东应足额按时缴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相互所认缴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以问题中的A公司和B公司为例:
1、A收购B公司60%的股权,是A向B公司的股东购买,资金多少跟B公司也没关系,也就不可能把资金划给B公司而肯定划入B公司三宗地股权的股东的帐号。
2、B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这叫股权收购;而A公司就是为了得到B公司的股权要付出过一笔资金,相对于A公司来说,这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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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股权出资根本不=一般的股权转让。
1、哪怕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不是自然人,而在因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变更的情况下,受让方仅为公司。
2、二者在资产变化形态上相同,而且一个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受让股权的公司要向转让手续方支付价款,在接受股权的同时,必须会减少货币资产。
而在股权出资中,接受不出资的公司不必须向用股权出资的股东支付价款,不存在降低公司其余资产的问题。
3、股权出资在满足股权变更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柯西-黎曼方程《公司法》关于出资购买的一最新出规定,比如做评估交易对价、验资等。
一、股东为自然人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据《 个人所得税 》(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包括《 个人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交易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按减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但是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变更的获利金额,的或说只有在溢价对外转让的情况下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要是股权交易是物美价廉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地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明文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并且,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变更收入-投资成本-有偿转让费用)×20%=应缴交个人所得税额。法律还明文规定了不是需要缴税的特殊情况,1994年、1996年及199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颁发的证书《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法律规定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税费个人所得税。二、股东为公司第二种情况,要是股东是公司,则要不属于的税费较低,见下文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详细追加:1、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收购所得,将不属于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去相关问题:(1)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对外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股权投资 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已废止)规定规定想执行。股权交易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12个自然月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擅入最后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参与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在内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已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再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尽量的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可以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愿意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事项股息性质的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明文规定,企业已再提取减值、落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不是有关马上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对外转让追究或者资产而冲销的具体准备应愿意作相反的纳税调整。所以,企业清算或对外转让子公司(或实行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所有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马上准备等各种验收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或则减收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手续人(或投资方)按享有权利的权益份额确定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去处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放下、转让或清算追究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归并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会处置股权投资而突然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不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擅入最多当年实现方法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相应。(2)营业税依据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投资入股,与得到投资方利润分配,分别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收购不征收营业税。(3)契税参照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无法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了什么撤回,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变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档案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突然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手续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想执行,由立据双方根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所以对此“股东彼此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的问题要依据什么换算情况参与,在必须缴纳税费的情况下,把材料交到税务局,依据公司的股票买卖来征收税款,公司可以不咨询当地税务局的相关人员,要是是属于什么自然人交易,在溢价转让股票是需纳税的,再明确的税务局的规定不能执行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