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承担问题。
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新股东通常不需要承担前股东所留下的债务。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中的风险和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合同签订中的风险可能包括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例如,错误地与目标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而不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有些股东不能任意转让股份,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特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可能包括受让方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子公司股权转让风险承担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承担风险、法律风险、隐性债务承担风险和信息揭露风险。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签订详细的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