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146条,也是关与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2、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两个差别的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倒致公司的股东发生了什么变化,但不影响大公司的主体资格,不会影响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须履行,不牵涉经济补偿问题。即使因股权转让,可能导致公司提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才肯定涉及经济补偿。
3、出让的股权不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股权收购先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再需到国有资产办通过项目立项、确认,然后把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并且评估。那些类型企业可再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上市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由明确的国务院规定的接受。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知识点或则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房产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不可能发生转让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300499高澜股份的股份可以不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及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也可以按照国务院法律规定的其他参与。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的或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其他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是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正在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岂能进行前款明文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可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股权转让的估值方法确实国家并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股权转让的估值,但在现实中一般有200以内四种。(一)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参与资产评估的,应当及时依据什么被评估公司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度地的折现率,可以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得以鉴定等级重估价值。(二)重置成本法用帐面价值法参与资产评估的,应在依据什么该项资产在全新机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算出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固定资产折旧额,判断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重估价值;或者依据什么资产的使用期限,确定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新的确定成新率,定级重估价值。(三)规定市价法用原办法市价法参与资产评估的,应参照同一也可以的的资产的市场价格,评重估价值。(四)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接受资产评估的,应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能够变现的价值,鉴定等级重估价值。二、股权转让必须缴的资料和税款(一)需要提供的资料1、注册资金花不完单及记账凭证(如有增资扩股,也必须每一次增资扩股的)2、验资报告(旧唐书·宪宗本纪)3、记价基准日的财务报表,一般交易日可选月初,然后再用上月末的报表即可解决。4、股东会决议5、章程修正案6、股权收购协议7、转让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股权去购买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企业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股权转让双方诚信承诺书(税务局去领取)11、上税后的税票复印件12、其余很有可能是需要的资料(可以办理前可咨询一各局纳税辅导或申报后大厅)(二)必须交纳的税款1、印花税成交总价的万分之五,交易人承担责任2、个人所得税:出让土地人所自然人的需要对价值增值部分交纳20%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三宗地的,被转让企业无须申报税款。由税务局向出让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协查函。挂牌成交方企业法人需对投资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实申报即可。4、税票需不能复印,作用于申办税源监控余以为,转让股权如何估值有四种——收益现值法、帐面价值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每种方法的标准和同而不同,大家也可以根据实际中情况选择。
有偿转让国家股权确实是要评估的,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不仅是股权交易,非上市公司国家控股股东股权比例改变、整体资产也可以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家控股单位等的也要对去相关资产通过评估。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选项中行为之一的,应在对具体资产参与评估:(一)整体或是部分扩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扩展、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参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回收氢;(七)整体资产的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参股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家控股单位的资产;(十一)给予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按出资比例;(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以外不需要并且资产评估的事项。
法律分析:不必须。自然人股权变更行为,转让方是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可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没有转让方以原价转让后的,不交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目的是结合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的要求税收征收和缴行为,安全有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经济和社会发展,会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某些税收的征收管理,均区分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征税、停征在内税改、可以退税、退税、需要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合法授权国务院法律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如何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想执行。
任何一点机关、单位和个人再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入对他税收征税、停征在内减税、免税优惠、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股份转让核算价格方法:协商解决价法,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确定;出资额法,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转让股权价格;净资产价法,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判断股权收购价格;评估价法,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转让股权价格;以拍卖价、全部财产价为股权收购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参与的或遵循国务院相关规定的其他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参股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快国有控股资源优化配置,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能维护证券市场很稳定,依据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控股股东,是指所属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第三条国家股东将其300499高澜股份的上市公司股份是从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转让、股权无偿划转或利用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专业点从事外贸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遵循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第四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所所属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由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应明确和存在地股份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对外转让情况的股份岂能转让。第五条国家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坚持可以公开、绝对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什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条件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具有战略性调整方向,利于增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六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依据什么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可以确定。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国有参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工作。
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是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有必然影响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继续强大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由省部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二次审核。
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将地方国有企业资产、无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逐渐交由县市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第二章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是从证券交易系统的转让第八条国家控股股东按照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100元以内两个条件的,由国家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州级或省级不超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备案:
(一)总股本不将近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控股股东在尝试三个会计年度内可累计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时间转让股份扣除相应12个自然月进一步增持股份后的余额,449万元)的比例未提升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最多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家控股股东在后三个会计年度内可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可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提升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参股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比较复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多个国有股东不属于同一压制人的,其12个自然月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扩展算出。第九条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要什么前条明确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落实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国有参股股东实际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求下载会计年度内累计净有偿转让股份比例未都没有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改变,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地市级以上出资人职责机构提交备案;提升到或最多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分解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率先实施。第十一条国家控股股东根据不同情况大宗交易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少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第十二条国有参股股东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的,其统一报送的材料通常除了:
(一)国家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汇报;
(二)国家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有参股股东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为必要的别的文件。第十三条国有参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双方主要的权利与义务以下内容:
(一)转让原因;
(二)转让价格及可以确定依据;
(三)转让手续的数量及时限;
(四)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
(五)转让是否需要条件符合国家或本地区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性战略调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