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公司时,可能会对其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来撤销这种转让行为,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超过期限后,撤销权消灭。
如果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而非债权人。
当债务人低价转让公司时,债权人可能会失去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而转向对公司受让人追索,这可能会增加债权回收的难度和不确定性。因此,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交易行为,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瑞士嘉吉国际公司与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因此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当债务人低价转让公司时,债权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