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对外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燃气特许经营企业而言,虽然可以转让股权,但是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对股权转让进行了约束。例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04-2502)第九章第9.6条约定,获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股东或者股权结构发生变化,需要在十日内向政府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9版)第五章指出,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受股东及股权结构变化的影响,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起5年之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协议生效后5年,经过相关部门书面同意,股东可以将持有的特许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亳州皖华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的案例表明,这种转让行为是合法的。公司在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挂牌转让亳州皖华燃气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并最终与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
天然气公司转让股份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需要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到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具体的转让行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确保转让行为不会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