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在公司转让的情况下,原则上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自行承担。
股权转让本身并不影响公司的债务承担。即使进行了股权转让,公司的法人资格和独立财产承担债务的能力不会因此而改变。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可能仍然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取决于转让协议的条款和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如果股东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却恶意转让股权以逃避责任,那么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下,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损,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如果双方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约束力的。这样的约定不能转让法定义务,即不能转让公司对外的债务责任。
债权人得知公司转让后,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公司转让时隐瞒了债务或者未完全清理债务,受让方有可能需要承担这部分未披露的债务。
有限公司转让时的公司借款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在特定情况下,原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也会影响债务的责任归属。债权人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债务得到妥善处理。在进行公司转让时,应当充分披露公司的债务情况,并尽可能就债务承担达成明确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