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为收入总额,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转让债权的公司如有超出债权的转让所得,应一律并入其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采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征税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并未将债权转让合同作为应税凭证。所以除非债权转让涉及不动产、股权等财产的转移,否则应不征收印花税。债权转让合同不是印花税所列应税凭证,所以不用缴纳印花税。
营业税企业转让债权,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也没有缴税依据。营业税仅对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处置不动产征税,而“债权”的转让并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无须缴纳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涉及转让方承担债权债务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公式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 - 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 + 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 - 注册资本额 -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 原股东持股比例。
公式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 + 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 - 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 - 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在实践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审核转让方是否存在承担虚拟债务或者取得隐含债权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进行债权债务转让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款。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对转让方的审核,防止通过虚拟债务或隐含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