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依法经公司股东同意后,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公司“体外”的一种交易。股权转让并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交付出资,因此,原股东交付出资的时间为受让股东的出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在股东出资信息表的出资时间应填写股权转让的时间。这是因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新股东并未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而是通过购买原有股东的股权来获得公司股份。因此,新股东的出资时间应与股权转让的时间一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时间稍有差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填写股权转让的时间,而不是原股东的出资时间。这是因为股权转让并不涉及新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出资,而是通过购买原有股东的股权来获得公司股份。因此,新股东的出资时间应与股权转让的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