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公司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可能会出现受让股权的股东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公司担保责任成立,公司就需要先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转让款,这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及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形成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抽回出资的情形,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不得随意抽逃出资的规定。
例如,张三、李四、王五成立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张三持股 55%,李四 25%,王五 20%,张三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五年之后,公司和三个股东之间签订了一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四和王五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张三,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张三到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李四和王五将张三和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支持了李四和王五的诉讼请求,但按照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大概率股权转让协议当中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款会无效,而股权转让款也只能由张三自己承担责任。
[公司担保的程序]公司在为股东股权转让担保时的程序,需要分情况说明:
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法定代表人依职权为他人担保: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形成独立的意志。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决定为他人担保的权利和限额,那么其可以根据章程行使职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即使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
章程没有赋予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权利:对外担保关系着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在章程没有规定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据章程规定表决程序来通过决议,没具体规定的,需要过一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对外担保。
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的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担保,但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能自由担保。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实质上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因此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或超出担保限额的行为,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表公司担保的权利时,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其他股东只能按照内部程序对行为人追责,要求赔偿,除非相对人事先知晓该情况。
[相关案例与风险提示]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如上述案例中,张三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运营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公司而言,在考虑为股东股权转让提供担保时,应当谨慎评估风险,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对于股东来说,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避免因担保问题引发纠纷和损失。
公司为股东股权转让担保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谨慎决策,以保障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