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可以转给以外公司。不过商标转让债权债务,如果不是有失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是可以向法院起诉可以申请可以撤销公司债权债务转让。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你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也可以恶意持续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大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这个可以各位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公司注销时的债权债务这个可以还给以外公司,但要符合国家规定法定条件。债权转让前提是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第三人是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算期限内给以不同意,债权人未作它表示的,视为不赞成。
公司应在在注消前就债权好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转让债权债务,要是只会坏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先申请可以撤销公司债权债务转让。
人民法院受理后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比较复杂债务人财产的下列选项中行为,管理人无权利跪请人民法院予以已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确实不合适的价格接受交易的;
(三)对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可以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不提前全部债务的;
(五)彻底放弃债权的。
撤销权自债权人很清楚或者应当由很清楚申请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综上可知,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也可以应当由很清楚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了什么之日起五年内还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债务人以先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提供处分财产权益,或者心存恶意各边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大债权人的债权基于的,债权人这个可以只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的确不合理的转让财产、以确实不合理的高价受让公司他人财产或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引响债权人的债权基于,债务人的总体人明白的或应清楚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地位类似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要注意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余下财产,而破产清算中,因此破产企业财产足于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应该不会得到全额或发下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任何关系到平均债权人的有用利益。而解散清算中导致能够及时支付偿还债务,求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残余。这一重要的是区分导致解散清算中不要化入债权人会议,并且法律对债权的确认依旧明文规定了诉讼再确认和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且法律规定了对未交再申报债权的救济,这些都是债权人这个可以一步到位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与此同时,债务的清偿方案如何确定要经全体债权人确定在公司一一清偿程序中无规定,在向破产清算转变时采取什么措施了债权人理论,通过后可不向破产清算装换,然后终结解散清算,下降了司法成本。应该说如果在公司清算中债权清偿矛盾太少,但是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时,彻底用不着决定债权人想法,情况只不过则应该引用债权人实际理论,这个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制度,或根据不同情况轮流去确认全部债务的方法,以免纠纷和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单独的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完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部分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出资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股票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
企业破产重组后后全面处理债务的
1、债务转移,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这对债权人是债权;
2、债务抵销,如果不是双方的债务不平等的关系,还是没有抵销的其余债务,债务人仍要清偿;
3、减免债务,债务延期这种债务重组大多是企业资不抵债时广泛的方法。
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再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时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接受审查,条件即应予以公告;
3、法院更改管理人;
4、法院得到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消息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接受审查,编制债权表并递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一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由自收到消息《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并且表决。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绝对无法清偿彻底债务或是肯定缺乏债权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本身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具体实施重整。企业法人有肯定丧失全部债务能力很有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必须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失去全部债务能力的,虽说没法对总之是破产清算或则破产倒闭何解,但目的是能救企业,也是可以不受参与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重整计划草案应和下列选项中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