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性质: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独立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案例参考:有律师明确指出,“分公司不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
分公司不能独立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为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所有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果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相关操作,并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如果分公司占用的土地需要进行转让,应当由总公司进行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协商:与占用人沟通,要求其停止占用并赔偿。
调解:请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诉讼: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占用人返还。
分公司不能独立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有相关事宜应当由总公司进行处理,并且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遇到分公司占用土地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