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缴出资。如果未补缴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登记设立公司时,公司股东因资金不足、不愿实际出资等原因,时常会不按期出资,甚至没有出资,这些行为实质都是出资不足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不可以转让。
在实务操作中,一些有限公司未缴足出资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已顺利办理的股东变更登记。因此,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并未被《公司法》所明文禁止。
公司转让并不一定要求实缴出资。股东可以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但需要注意,受让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实缴义务,且原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出资不足的股东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