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的房产给子公司办公,房产税由总公司支付,税务部门认为是租赁行为...
税务局其实是租赁行为是比较合理的。
总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其它的法人企业,确实是两个单独的的会计主体,他们之间突然发生交易行为需要非法人,会计准则怎莫明文规定的就估计怎莫核算。
他们只不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也是各算各的。
只是在期末编制合并报表的时候才参与合并的抵消一次性处理,但也只不过合并会计报表,该交易的实质那就租赁,总公司是出租人,子公司是承租人。
总公司名下的房产,给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要怎么办理?
按照交易、析产等合法形式转让,签署协议后,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是可以的,在本质上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个相当于主体,但,子公司的财产又不能必定的过户到母公司的名下。母子公司要这一点直接支付房产交易的所有的税收,继续履行房产过户的一切手续。而,房产又不能不实际过户而然后记名到总公司名下,是因为这是一次交易。《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的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本身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