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人民币,双方不出资各占50%。合资企业才成立后,双方均按期缴交了不出资。在合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由A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全权负责,B公司实际上已被全部排除肾炎在合资企业的管理外。鉴于该情况,B公司曾过给出实施完毕合资合同,并解散合资企业,对己通过清算,但均因A公司不同意而未果。B公司转而提议按照有偿转让其在合资企业的股权的退出合资企业。当经过一次协商好,合资企业董事会对他关于同意外方联营公司者转让股权的决议,联营公司双方达成转让股权的协议,双方约定将B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所有的对外转让给A公司。后因A公司犹疑不定死活不肯怎么支付股权变更金,B公司遂提起仲裁,那些要求A公司全额支付转让股权金,并陪偿B公司的损失。仲裁庭经过调查突然发现,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未曾报合资企业的原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该对外转让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非强制性规定而不能解除。并且,仲裁庭应有裁决,判决了B公司的仲裁请求。[分析]本案牵涉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必须具备都有哪些条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审批同意在中国境内后成立的,由外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或其他地方经济组织同中国的个人、公司、企业或那些经济组织达成投资、联合起来经营管理、互相访问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企业。合资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法人。合资企业的各公司合营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彻底或部分股权,该股权既可转让给合资企业的那些联营公司者,也可以不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进行有偿转让。合营者转让其股权的行为需要条件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规定,否则不该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对外转让其完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后其所有或则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对外转让的条件优惠”。触犯上列明确规定的,其对外转让无效。由本案所涉规定而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公司合营者若要有偿转让其在合资企业中的股权应拥有下列条件:(1)其转让行为应完成另外合营者的同意。(2)其转让行为应报原批准才成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构批准后,并向合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公司合营者若向合资企业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应较大提高向合营他方转让股权的条件。严重缺乏本案所涉任意一个条件都会会造成股权收购行为的不生效。本案中,B转让股权其在合资企业股权的行为虽经由了合营他方即A公司的同意,但因未直接办理批准及变更登记手续而可能导致转让行为不能解除,使B公司的市场的预期目的刺空。另,B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中的所有的股权给A公司后,则该企业不仅仅会失去抵抗其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位,肯定会失去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因中国《公司法》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两个以上的股东,除非是国有独资公司。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转让协议,下列各项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答案】:A,C,D
技术转让协议可以符合国家规定a选项规定:技术使用费应当公平合理;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取消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达到10年;技术转让协议满一年后,技术输入方有权再使用该项技术;签订的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双方,相互交换再改进技术的条件应当及时对等;技术输入方无权利按自己如果说适合的来源购买是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选项B错误。
法律分析:1.企业麻烦问下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转报文;2.挂牌成交方投资者跪求股权变更申请书;3.挂牌成交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以外投资者签过字或别的书面形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书;4.修改后企业的合同、章程;5.企业董事会关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别的企业投资或则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依据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则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相关规定的,岂能达到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则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的或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则受前款相关规定的实际控制人强行控制的股东,岂能能参加前款相关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别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