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申报200元以内资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属、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重新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股东会决议。4、股权转让协议书。5、股权向公司股东除了对外转让的,还应并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是企业的需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需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向股东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并提交股东会讨论到表决;股东互相间转让后股权的,不需经股东会表决表示同意,如果能安排公司包括其余股东表就行。
高新区代理记账:开公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定限制条款之效力认定_百 ...
什么是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并执行的,明确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上文件,又是公司实用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是规则的书面文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4款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做了如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条款应明确了公司章程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他相应的限制和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去设置的限制条款或特殊的方法约定全是快速有效的?本文将就将就以上案例并且简要分析。
一、案例索引:
最后审判法院及案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0号
二、案情介绍:
老友计公司于2011年3月21日需要注册成立,其中胡_持有公司60%股权,李某2.15亿股公司40%股权,同年6月,奇虎三六零公司以及甲方、老友计公司作为乙方、胡_及李某充当丙方,签订协议《投资协议书》,当初的约定奇虎三六零公司认购公司新增加注册资本,占公司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38%,并表示同意甲方对乙方的重大经营事项享有权利“一票否决权”,科泽利斯克一丁点股权的出售和转让事宜。同时,老友计公司可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胡_个人持股37.2%、奇虎三六零公司持股比例38%、李某持股比24.8%。
老友计公司2011年6月13日的《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有的决定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最有效,并应才是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及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100元以内事项的表决还需全面的胜利股东奇虎三六零公司委任的董事的口头说明同意方能按照:(依据什么协议直接添加至此处)。”
2013年8月12日,胡_分别向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李某嘶嘶《股权转让通知书》,奇虎三六零公司及李某均未向胡_作出书面形式回复。
同年9月27日,蒋学文与胡_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胡_将其持有的老友计公司37.2%的股权转让给蒋学文。协议签订后,蒋学文按约申请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老友计公司得以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蒋学文诉至法院,诉请要求判令老友计公司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奇虎三六零公司以为,《公司章程》第十六条应明确对公司的其它事项需要全面的胜利其重新任命董事的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方能是从,体现了什么了《投资协议书》中“一票否决权”之涵义,故其《股权转让协议》需能得到奇虎三六零公司的确认才可才生效。
一审法院接受了蒋学文的诉请,奇虎三六零公司心里有气,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关与公司章程能否对股权转让设置没限制条款问题,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不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可以不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为能维护股东之间的关系及公司自身的稳定性,公司章程是可以对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决定或则的限制和要求,这是公司自治及人合性的最重要体现,同时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故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所作的不光相关规定,各方均应信守。本案中,赋予生命奇虎三六零公司对一些事项,和股权转让的一票否决权,系奇虎三六零公司认购基金新增资本的不重要条件,这样的限制是各方为了各自利益需求协商的结果,条件当时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未不违反《公司法》的非强制性规定,应都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公司股东私法自治的精神,其效力应能得到认可。
但蒋学文在交易中尽到了合算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与胡_系在法律赋予优先购买权通知能发出一个半月后公司签订系争股权转让协议,并应该履行了付款义务。因老友计公司章程中跪求一票否决权的内容却不是明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中对这也未有反映,胡_并无证据可证明其在上述过程中已向蒋学文指点过奇虎三六零公司是对股权交易事项拥有否决权,也无证据其他证明蒋学文与胡_存在地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形,从程序维护商事交易安全考虑,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老友计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不能相抗衡善意第三人。所以,这对系争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蒋学文具体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诉请应给以支持。
(一)公司章程特征:
第一、法律有规定性。法律有规定性主要注意反诘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擅入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毕竟办事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并入股份有限公司,都前提是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因此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接受登记。
第二、自治性。公司章程充当一种行为规范,并非由国家只是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无法拟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致的结果,是一种法律除了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不能执行,不必国家噬魂之手力来只要具体实施。
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暂设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股东约定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但公司章程才是公司内部规章,其文书证明仅及于公司和去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本案中,《投资协议书》能够体现的是公司契约自由的法治精神,应该换取能维护和尊敬,但协议没法违反《公司法》的非强制性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且连成时间在后的《公司章程》麻烦问下股权转让的内容中却没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股权应有有异于公司法的特殊规定,亦未内容明确问起奇虎三六零公司享有“一票否决权”。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并未确认《投资协议书》中跪求奇虎三六零公司这对股东股权收购享受政府“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无什么很是奇怪。
依据,公司章程在对股权转让去设置限制修改条款时,应尽量100元以内三点:第一: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条款须法律有规定快速有效、再不违返《公司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规定;第二: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成功后,更具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本身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仍需依据什么具体一点案件详细分析;第三:是对限制下载条款,可以做比较明确的约定与文字表述,确保全内容非常清晰应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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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经营中的酒店,另外注册一个新公司经营属于股权转让吗...
这得分情况而言,假如原来你们负责经营的酒店管理公司是酒店的股东,由新去注册的酒店管理公司共同负责经营后,那个的酒店管理公司丧失一切股东身份,逃离酒店。新可以注册的公司拿到原先酒店管理公司的股权,那就就属于股权收购。如果不是原来全权负责店面的酒店管理公司不是酒店股东或更换注册公司专门负责经营后,酒店股东却没发生变化,新注册公司未曾拥有酒店股东,的话属于股权交易。只是更换了负责经营酒店的管理公司而己。
以内法律意见供你相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