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记账代理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根据《会计法》第36条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财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
对于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且必须是小型的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对于什么是小型的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及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而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
在代理记账机构方面,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等几大类。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符合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关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代表委托人办理下列业务:一是办理会计核算业务;二是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三是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是承办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注册会计记账代理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还需要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对于代理记账机构,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根据委托办理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