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承诺制是一种行政审批改革措施,它指的是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按照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同时,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促进审批部门规范审批标准,减少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责任从政府部门一方担责到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同履责的转变。
代理记账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包括: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科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申请表;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3.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情况表、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证明材料;4.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含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机构的能力认定材料之一)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5.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6.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7.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所需材料符合要求,市行政审批局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在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此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代理记账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目的在于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并通过信用监管确保合规性。这一制度在全国多个地方得到了实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