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与代理记账机构合作时,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以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这些义务包括:
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委托人应当确保提供的原始凭证是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这对于会计处理的正确性至关重要。
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委托人需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货币收支和保管工作。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委托人应当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必要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以便于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处理和报税工作。
配合更正、补充原始凭证:如果代理记账机构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委托人应当及时进行相应的更正和补充。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也有特定的义务需要履行,主要包括: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保守商业秘密: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拒绝不当要求:对于委托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或不当的会计处理等,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上报主管。
解答会计问题: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和解答。
编制会计报告:为委托企业编制的各类会计报告,经双方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
接受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年度报告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发送自身机构的情况表以及专职从业人员变动表。
以上义务是保证代理记账业务正常运行的基础,双方都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