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归属原则是申请在先原则,这意味着谁先申请商标,谁就有权使用该商标。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则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则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如果需要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未能按时办理,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注销其注册商标。
先使用商标人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尽管先使用商标人享有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但他们也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他们的使用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是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如果先使用商标人的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那么他们在使用时也必须保持这种影响力。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求,先使用商标人还必须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
商标注册人和先使用商标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商标注册人通过注册获得了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而先使用商标人则通过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一个平衡点上达成共识,以确保商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方利益的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