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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和相对理由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6-19 08:30:43
浏览数:3167次

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

不予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通常是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审理的范围,这类理由涉及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非功能性以及公共利益,不考虑对特定权利人的影响,具有绝对性。

违反商标法上的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也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是指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备的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能够将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加以区分的特性。不具备显著性的标志不能被称为商标,更不能获得商标注册。

违反商标法上的非功能性

三维标志具备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我国《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这反映了商标法不保护实用功能的原理。

影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

标志的内容或注册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欲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在文字、图形等内容上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其进行注册的行为也不能采用有损公共利益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否则不予注册。

以上这些理由是商标注册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它们都直接涉及到商标的基本功能和法律规定,不会因为特定权利人的影响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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