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商标是否能够在市场上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在中国,《商标法》对商标的显著性有着明确的要求,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获得注册。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包括标志本身的特性、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多个方面。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它要求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不仅能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仅有利于消费者选购商品,还能促使生产者提高商品质量,并促进公平竞争。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使不同品牌之间相互独立,各求发展,不同的品牌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也会积极改善产品制作工艺、降低生产成本。
中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类型,例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然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得以注册成功的关键。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没有显著性,那么一般不能获得注册。在实践中,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申请人在提交注册时,应该多留意商标的显著特征,这样更有利于商标顺利核准下证。例如,自创词指凭主观意向、创造的词汇,可以将想象空间无限延展,使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达成完美的结合。由于商标名是自己独创或组合而成的,不是常用词汇,因此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不会与任何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因此,其在所有商品和服务上都具有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对于商标注册至关重要。它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也是商标注册成功的前提条件。申请人应该充分了解商标显著性的要求,并在设计商标时注重显著性的体现。如果商标在申请过程中被认为缺乏显著性,申请人可以通过使用和宣传等方式,使其获得显著特征而最终取得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