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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条件

作者:好顺佳
更新日期:2024-07-04 08:30:35
浏览数:4723次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注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商标注册的内容

商标注册中包含的内容有商品的名称、型号、图形等。如果商标当中有地名,别人也是可以正当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 商标注册的申请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 商标注册的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谁先提交的申请,先审核谁的。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4.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5. 商标注册的禁止情况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些就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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