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规则可能会因时间和法规更新而有所变化。
商标注册遵循以下原则:
注册原则: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无论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自愿注册原则: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应当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其他条件:《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使用应遵守以下规范:
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不得欺骗消费者: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
不得违反禁用条款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
2018年商标注册规则的概述。具体的法规可能会有所更新或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