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由于集团公司不是集体组织,也不符合集体商标申请人的要求,因此单一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问题:其中第五条要求写明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标准,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 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可以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描述。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核实该标准是否已废止(或被代替)。 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大米”,可以采用现行有效的GB/T1354-2018【大米】的国家标准,不能采用已经废止的GB/T1354-2009【大米】的国家标准。 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应当明确说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要求,不能提供与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无关的标准。 例如:申请人若申请注册某集体商标指定商品为“玉米”,可以采用GB1353-2018【玉米】的标准,而不能采用GB/T35835-2018【玉米秸秆颗粒】的标准。 申请人如果自行描述该集体商标所指定商品的品质标准,那么该标准应当做到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其辞。
问题:XX协会,准备申请注册一个证明商标,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需要提交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写明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这个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答: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问题:第八条,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涉及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应该怎么表述?
答:/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参考样本,“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是为了提示集体/证明商标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管理的需要,对集体/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设定更多的权利、义务。如果有,应明确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应将“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字样删除。
问题:集体/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可以使用该集体/证明商标?
答: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但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使用该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注册人是代表集体组织进行注册。 因此,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居间监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确保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品质标准。 因此,证明商标只能由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问题:?
答: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 但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并非仅符合该单一条款规定即可注册,还应同时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诸如显著性等规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