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
商标法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该国政府同意,否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否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与表明实施控制、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除非经授权,否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准确地说,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任何标志如果满足上述情形之一,则肯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即使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它们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