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恶意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恶意抢注,上海"英
雄"牌金笔,在日本被抢先注册,"HiSense"在德国杯抢注商标,"安踏","六神","小护士",海尔,康佳等很著名企业又因商标被抢注商标而一个接一个诱发海外官司.
商标申请中,最常瞧着的商标判决原因之一应该是商标近似,那么要如何可以判定商标是否形状相同呢,今天企盈我们就给大家来说说麻烦问下组合商标近似判定规则吧,我希望可以不帮到大家。
配对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六要素中完全没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阵列而成的商标。比如说,肯德基的商标是由字母和图形另外颜色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商标。
是对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可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批。如果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形状相同,则该阵列商标将全部驳回。
(1)商标汉字部分不同或形状相同,易使查找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被混淆,商标会被进一步判断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是一样的或类似,易使具体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一种混淆不清的,商标会被直接判断为近似商标。
但如果不是商标的整个结构含义、外观与既已商标有确实区别,易为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有一种混淆不清的,商标不可能被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相同语种文字的比较多含义不同或基本上相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有一种混淆不清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另一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再产生混淆不清的,商标会被直接判断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差别,但排列组合或者具体描述的事物基本是是一样的,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再产生混肴的,商标会被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
我希望大家能充分get到商标局可以判定组合商标如何确定类似的规则,在今后设计商标时能学有所获,最大限度地增强商标的去注册成功率!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Y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北京Y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名称为“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功能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1,全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最初的的申请人和设计人是刘某,先申请日是2000年4月28日,颁证日是2001年3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3月14日。刘某在充分吸收掉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自主研究电脑设计出研发新型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功能隔温卷帘”。
本专利公开的了一种研制开发防火保温隔热卷帘,具有耐火性能温度高、耐火极限时间长、使用安全、结构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原专利权人为尽快将本专利技术产业化,先将本专利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后在征求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全部,并约定自本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一切查找权利均由原告享受政府,除开是没有许可任何第三人不使用本专利技术。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检索本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现为有效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笫十一条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本专利其它进一步限定公告了以下的技术方案:“一种全耐火性能纤维业胎关系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本质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性能纤维毯、耐低温不锈钢丝、铝箔、连接上螺钉和薄钢带,其中,防火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性能纤维布中间,在防火材料纤维毯中随意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防火材料纤维布的外部,是从连接到螺钉将薄钢带、防火耐火纤维布、耐火性能纤维毯、耐热不锈钢丝和铝箔连接在一起”,同时本专利的从属以说明书为依据对的的进一步限定的方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了进一步补充。
其从属权利要求2可以公开的是“全耐火纤维复合法防火保温隔热卷帘,其特征只在于除了防火材料纤维布、耐火纤维毯、耐腐蚀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再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高温不锈钢丝在防火耐火纤维毯的中间,防火耐火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耐火性能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通过连接到螺钉将薄钢带、耐火性能纤维布、耐火性纤维毯、耐腐蚀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再连接在一起”;
依附于权利要求4进一步另外为“如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性纤维复合法防火隔热功能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可以不加一层更具装饰作用的薄型防火材料纤维布或阻燃布”。
本专利的说明书部分对上列权利要求作了充分那就证明,并具体了较佳实施例,完全没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写作完本专利文件后,均能将本专利否决。本专利可以公开的该新发明防火隔热功能卷帘,与超过技术而言更具防火耐火温度高、耐火性能时间长、防热辐射性能好、高温防御好、化学性能稳定、使用安全、结构简单、安装方便、成本较低的优点,应用广泛应用于商场、宾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等门类丰富工业及民用建筑物的防火分区。
本专利自原告实施以后,专利产品深受消费者的欢迎,本身良好的训练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曾经的不法之人者仿冒构成侵权的对象。原告发现到,自本专利产品推出结束后不久之后,市场上就会出现了大量污辱本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产品的或专门买可以提供应用于能制造侵权行为产品的半成品。
原告为此专门买在2001年7月14日的《人民公安报》第4版上媒体刊登了《律师声明》,声明本专利权快速有效,劝各位一切侵权问题者停止侵权。被告是一家专业点生产陶瓷纤维制品的公司,具有生产本专利产品的条件。自本专利公告后,原告发现自己被告为逃掉侵权责任,一类为专利产成品生产、销售半成品。
被告向许多用户销售了有了“薄钢带和直接连接螺钉”的半成品。其所生产出来、销售的半成品除开呈色玻璃纤维布、做好防火布、防火毯和防辐射贴铝箔防火布,防火毯中间有耐高温不锈钢丝,然后把再由用户根据不需要用薄钢带和螺钉或同具连接到在一起不使用。要知道被告不顾专利权人的声明,为不追求违禁利润生产、销售的半成品具备本专利上列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瞬间覆盖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过其生产销售的半成品一类是为制造专利产品之用。
被告本身诱导、授意、挑唆他人就蓄意伤害专利权的佯装,在既使他人在用其提供的半产品后再污蔑原告专利权的情况下依然生产的产品、销售、提供半成品,并之中飞出我得到巨额资金利润。此外,被告在众多场合、利用特殊手段大肆渲染其构成侵权产品。依据什么专利法的规定,被告上列刚才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制造出来专利产品所需要的半成品及用户借用被告提供给的专业点的半成品造而成专利成品后在用的行为,早就组成同盟协议专利侵权,侵犯了本专利权,应承担部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根据有关规定特对被告答话专利侵权诉讼,没有要求其承担责任相对应的侵权责任。本专利经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具备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倒致了巨型损害。一方面变相增加了原告专利产品的市场,给原告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被告在生产、销售构成侵权产品的同时还接受大肆宣扬夸耀,会造成蛮横无礼的社会影响,给原告导致无可估量、不能补充的的无影无形损害,被告本应对己侵权行为承当侵权责任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帮忙判令被告:一、立刻再继续生产的产品、销售专门买应用于制造出来专利产品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开始宣传、散发样本等许诺销售行为;二、完全销毁生产的产品侵权行为产品所建议使用的模具、工具、已生产的产品出的侵权行为半成品、产成品;三、在《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经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五、承担全部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D热陶瓷有限公司(全称北京D公司)予以否认:
一、原告不能其他证明我公司是专利侵权。原告的9至12份侵犯肖像权证据材料都没法可证明我公司产品的技术特征遍布了原告专利的没有必要技术特征。原告在起诉状中已自认我公司“销售了不完全薄钢带和连接螺钉的半成品”,虽然缺少的技术特征还不只是这两项。原告以一定程度侵权为由到法院起诉被告,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将法院集中保管的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样品与本专利相比较,样品除“不完整薄钢带和直接连接螺钉”外,还还没有“在防火耐火纤维毯中不宜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耐火纤维布的外部,连接上螺钉将薄钢带、耐火性能纤维布、防火材料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再连接在一起”四项没必要技术特征,也没有“防火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耐火性纤维布中间”的特征,因我公司的产品是一层防火材料纤维布和一层玻璃纤维布夹着防火材料纤维毯。此项相同不仅牵涉到到用途和建筑物结构,也不属于中国发明目的的同异。当然,我公司成产、销售的产品技术特征与本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是一样的,不组成侵权。
三、我公司的产品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我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畜牧兽医相关专业耐火性能陶瓷纤维和玻璃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生产经营的专业厂。1993年印制的中英对照产品说明中就能介绍了窑炉幕帘技术,这是国内首创产品。其示意图中就示出了超过再连接螺钉的不锈钢扣这一有用技术特征。1995年正在试生产附铝箔的陶瓷纤维布。从1995年就又开始向江苏省M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全称江苏M公司)和吉林省长春市J消防器材厂等单位供应生产防火卷帘是用耐火性纤维复合材料。1996年8月,江苏M公司绘制的并向用户需要提供的“陶瓷纤维防火卷帘按装示图”已基本和了涉案人员专利的大部分没有必要技术特征。江苏M公司用我公司供应的陶瓷纤维材料压制而成的防火卷帘,早以在涉案嫌疑人专利申请日前,在广州、武汉、南京等地建筑物中公开的使用。所以,我公司可以使用的产品技术及产品结构是公知公用的已有技术,根本不会不可能出现侵权问题的问题。而,我公司己临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帮忙彻底终结本专利权不生效。
四、我公司对原告如何确定是适格当事人提出来异议。本案是专利侵权案,原告应是专利权人。按起诉状的说法,本专利的原专利权人是刘某,刘某先将专利权有偿转让给北京L技术公司,该公司在经过同意刘某的允许后又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绝大部分,但他,原告能提供的.1号专利登记薄副本中没有刘某将专利权转让手续给北京L技术公司的登记记录,只能北京L技术公司将本专利转让给原告的记录。导致专利办理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做的公文书证,可证明力大于1一般别的书证。按专利登记薄的内容看:2001年11月26日,非专利权人北京L技术公司将他人即刘某的专利权转让手续给原告;2001年5月28日登记事项资料记录了原专利权人刘某变更为原告。要是原告已于2001年5月28日全面的胜利专利权,为啥半年后,又要从非专利权人手中重复一遍有偿转让拿到本专利权,这般互相仇视的登记事项没法确认再登记的意思表示如何确定假的,使否定了原告可能会是善意第三人的地位。
我公司其实,原告的专利权人资格是否合法,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来帮忙解决,在就没直接办理此法律手续前,原告并非适格的当事人。由于专利再登记薄是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书证,只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制部门武器法哪条登记事项无效或变更,并将裁定书登记在本专利再登记薄中,以理顺可以做到混乱不堪的法律事实。综上可知,原告不但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而且其向法院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又不能可以证明我公司成产、销售了被控侵权行为产品,并且我公司生产出来、销售的产品与本专利用处技术特征不不同,是光明公知技术,根本就不可能不可能侵占任何人的专利权。但,跪请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情况:本案牵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1年3月1日授权许可的“全耐火性能纤维复合法防火隔热功能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申请日为2000年4月28日,原专利权人所刘某。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北京Y公司。2001年12月10日,本专利的查找权利人刘某、北京L技术公司与原告达成约定,由原告承继本专利授权之日起与该专利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全防火材料纤维纯防火隔热功能卷帘,其特征在于包括防火材料纤维布、防火材料纤维毯、耐腐蚀不锈钢丝、铝箔、直接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防火耐火纤维毯夹在二层防火耐火纤维布中间,在防火材料纤维毯中随意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薄钢带在防火材料纤维布的外部,实际连接上螺钉将薄钢带、防火材料纤维布、耐火性能纤维毯、耐热不锈钢丝和铝箔再连接在一起。
2、如举证责任1所述的全防火材料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功能卷帘,其特征取决于人包括耐火纤维布、耐火性能纤维毯、耐热不锈钢丝、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连接螺钉和薄钢带,其中,耐低温不锈钢丝在耐火纤维毯的中间,耐火性纤维毯的二边分别是防火耐火纤维布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按照连接上螺钉将薄钢带、耐火性能纤维布、耐火性能纤维毯、耐高温不锈钢丝和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直接连接在一起。
3、如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全耐火性纤维纯防火保温隔热卷帘,其特征只在于也可以二层或多层卷帘合在一起,内侧是贴铝箔的耐火纤维布。
4、如举证责任l所述的全耐火性能纤维复合防火保温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卷帘表面也可以加一层具备装饰作用的薄型耐火纤维布或阻燃布。
5、如以说明书为依据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业胎关系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只是相对而言卷帘可以分段搭接零件组装而成。
6、如以说明书为依据l所述的全耐火性纤维复合法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取决于人铝箔可以贴在防火耐火纤维布、防火材料纤维毯上,也可以不能夹在帘芯中。
7、如进一步限定l所述的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保温卷帘,其特征本质在防火耐火纤维布、耐火纤维毯上还可以不有一层防火涂料。
8、如专利权利要求l所述的全耐火性纤维纯防火隔温卷帘,其特征只是相对而言耐火性能纤维布、防火耐火纤维毯通过耐高温缝纫线或耐高温不锈钢丝缝合,也也可以用耐火性纤维纱线缝合。
9、如以说明书为依据l所述的全防火材料纤维复合法防火隔温卷帘,其特征只是相对而言在卷帘档次间距种植体植入耐热不锈钢丝、可以耐高温304不锈钢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卷帘表面与耐高温不锈钢丝、耐高温不生锈钢丝绳或耐高温不锈钢薄带互相垂直方向等距或非斜角加上若干根小薄钢带。
10、如以说明书为依据l所述的全耐火性能纤维纯防火隔热卷帘,其特征在于耐火纤维布、防火材料纤维毯由碳纤维、硅酸铝纤维、膨体或普通地玻璃纤维、高硅氧纤维、莫来石纤维、氧化铝纤维、氧化锆纤维、硅酸钙纤维、矿棉纯纺或混纺加工成,也可以不能不使用一种,也也可以混合在用。”
本专利说明书附图3、4标写,可以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可设置里在耐火性纤维毯的一侧或中心。
2001年9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本专利开具证明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大致了解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至10符合国家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联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
2001年7月5日,原告经公证处公证,在被告住所地总经理办公室,取得被告总经理能提供的被告制造、销售好的专家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一套(两件)以及被告与北京G装饰材料厂购销特级防火卷帘合同样本。
在本案诉讼中,经原告先申请,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应有(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作出裁决,并于同年6月5日对被告执行证据保全,分离提取了被告制造的防火卷帘等产品样品,并代理人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犯肖像权产品的经营获利情况并且财务审计。
在本案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再提取的被控侵权问题产品防火卷帘样品与原告公证取得的特级防火卷帘帘面样品相同,更具100元以内技术结构,即第一层是玻璃纤维布,第二层是耐高温纤维布,第三层是防火耐火纤维毯,第四层是贴有铝箔的玻璃纤维布。其中耐火纤维毯在防火材料纤维布与,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在耐火性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被告相信,其依据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卷帘耐火性能纤维毯的一侧或中间储放钢丝,并在防火卷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并其实其产品材料是玻璃纤维布,耐火性能低,与本专利的耐火纤维布材料完全不同,但没有彻底完全覆盖原告专利的没有必要技术特征。被告以其简要概括的证据3为据,表示异议其产品在用的是均技术。原告怀疑被告证据3的图示页的图号缺号,图示页有缺失,该证据的证明力将近不予认可。
根据北京T会计师事务所应有的(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及被告的咨询财务票据材料证明,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先后向深圳市L实业有限公司、保定J门业有限公司、北京市Y陶瓷纤维制品厂、深圳市F安防技术有限公司、深圳P电安防股份有限公司、深圳B做好防火器材厂、杭州X卷闸厂、杭州Q阻燃材料厂等单位,销售其制造出来的专家级防火卷帘、做好防火无机卷帘(又通称为防火帘或防火卷帘)等产品或签定根据上述规定产品销售合同。
上列《审计验证报告》比较多结论为:自2001年3月至2002年4月,被告销售防火帘、防火卷帘、消防防火炉帘共值 平方米(其中防火炉帘为 平方米),销售收入合计 元,获利共计 元。被告虽反对意见被控侵权问题产品的销售低价买入中应扣取审计报告中与本案被控侵犯肖像权产品无关的做好防火炉帘、防火卷帘的销售获利,但未在举证期限内重新提交相关证据应予以证明。鉴于诉讼中原告同意防火炉帘不属于被控侵权产品,应将防火安全炉帘的获利额从被控侵犯肖像权产品获利额中按减,故被控侵权行为产品总面积应扣除相应防火炉帘面积,即为 平方米,被告在此做空获利为 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事人最后确认的书证复印件或原件,即第425939号全防火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功能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全耐火性纤维业胎关系防火隔温卷帘《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5939号专利登记薄副本和《检索报告》;2001年12月10日《专利权转让备忘录》、(2001)昌证内民字第0816号《公证书》;(2002)正华会字第278号《审计验证报告》;yes、oh,no、so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01年12月10日、2002年1月7日、2002年3月13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物证防火卷帘样品和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那案辅证。
法院以为:依据什么查证的事实,原告依据专利权转让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专利变更登记证明全面的胜利本专利权,是本专利的受让权利人,其享受政府自合法授权日那以后本专利的一切权利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对他人私自如何实施本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据当事双方人的控辩理由,本案牵涉200以内焦点:
第一,关于本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房屋登记薄,说明书及附图这个可以主要用于解释什么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法律规定,专利的的的权利要求应当及时从整体上具体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典籍帮忙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的话技术特征。足以证明,本专利比较大的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及时以独立进一步限定1的没必要技术特征的内容房屋登记薄。被告对本专利的的权利要求1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并相信据客户具体的要求在耐火性能纤维毯中间或一侧储放耐腐蚀不锈钢丝,仅认为其产品的玻璃纤维布与本专利防火材料纤维布材料不同,因此,法院其实,本专利权利要求10对耐火性纤维布的制作原料接受了内容明确限定,其标准限制的可另使用的材料中包括普通地玻璃纤维等自己制作材料,在说明书中也有不同的说明。而玻璃纤维布也本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被告的产品中可以使用玻璃纤维布,与原告专利的或者技术特征不存在地区别。
第二、跪求被告的行为性质。据以上当事人和查证的事实,被告能制造的防火帘在未按装连接到螺钉和薄钢带前是有带于本专利的半成品,该半成品与直接连接螺钉和薄钢带联合起来所构成本专利的彻底用处技术特征,已经没入本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必须明确承认其依据什么客户的要求在防火帘的外部配置螺钉和钢带,而,客户建议使用被告制造出来的本专利的半产品与薄钢带和连接到螺钉配套安装使用被告系甘冒,其主观上具备与他人具体实施受到侵害原告专利的佯装。同时,被告长期性向客户求实际销售专用于具体实施本专利的半成品即被控侵权问题产品之中飞出查看商业利益,其与他人同盟协议侵权问题的事实早就实际中不可能发生。同时,被告有关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后成立,法院未提交采信。
综上可知,被告制造、销售清洁液于如何实施原告专利技术的半成品,所再组装能完成的结果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本专利的完全必要技术特征,飞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行为污辱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在承当侵权责任,突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尝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或是其行为对本专利不所构成侵权等抗辩理由不能不能后成立,法院不予受理采信。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侵权赔偿数额,应以被告制造、销售侵犯肖像权产品所额外的利润数额可以确定。即依据《审计验证报告》结论的查找数值,以构成侵权产品的总面积 平方米除以侵权行为产品每72平方米的利润 元,则被告侵犯肖像权产品获利额为 元。原告主张强制销毁被告生产构成侵权半成品所可以使用的模具、工具、已成产出的侵权行为半成品、产成品,因原告未并提交相关证据,该项主张法院未提交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并赔偿就没法律参照,对这法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提前支付的审计费、证据保全费都属于因诉讼支出的没有必要费用,应由败诉后一方即被告对其予以负担。九十条《我们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生效判决追加:
一、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出来、销售侵犯原告北京Y公司ZL.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高级烹饪防火卷帘、防火卷帘、消防防火无机卷帘(通称防火功能帘或防火卷帘)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D公司自本判决未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陪偿原告北京Y公司经济损失算算看216716元;
三、判决原告北京Y公司以外诉讼请求。